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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茅地区建设工程抗震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能力,防御和减轻地震时可能给工程设施千成的破坏,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及省关于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各县(市)地震局负责本县(市)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抗震设防要求实施的管理和监督。 计划、经贸、规划、建设、财政、交通、水利、电力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和监督工作。
(一)重大建设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根据地寺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寺设防。
1、广播、电视和邮电通信建设工程 3、水利建设工程 4、能源建设工程 5、原材料工业建设工程 6、加工制造工业建设工程 7、城市抗震防灾及其他建设工程
(二)已经建成的重大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地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六条 建设工程场院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内容和标准,按照国家地震行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七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由地震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统一归口管理。在本地区范围内,凡属地属及其以上单位的建设项目和地管权限内的建设工程,由行署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名县(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哉内建设项目及工程的管理。 第八条
各级计划、建设、财政、设计、国土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计划时,按照本《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用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费用,必须列入工程建设经费预算中,计费标准按国家、省、地物价、财政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审批和场址确定后,在设计和施工前,必须报级当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 (三)建设、水利、交通、计划、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根据省、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和设防要求,按照抗震设防规范进行审批、设计、施工。 地震部门必须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论证、会审。 第九条 按照本《规定》凡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而未经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粉理有关手续的工程建设项目,各级计划、建设、财政、银行、规划、设计、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和进行设计、施工。 第十三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一性评价许可证书,资质证书,并按照证书级别规定的范围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十一条
区内、处凡具备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和条件的单位,必须以行署地震工作主管门进行资格验证和项目登记,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规定的有关内容和标准做好工作,其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必须报行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批,方可有效,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省、地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的下列行为,地震工作主管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处罚: (一)工程建设单位对所建设工程不进行地震安一性评价工作的,或者不按《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施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搞震防霜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补救措施,除按规定收取其地震安全评价费和管理费外,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工程建设单位和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不按本《规定》到当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输有关手续,擅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评价结果子视为无效,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处于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无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可报请相应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 (三)计划、建设、地震、设计、财政、国土资源、银行等有关部门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本《规定》进行审批和办理有关手续的必须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经济、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地震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愈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思茅地区行署地震局负责解释。 |